長樂法院發布嚴懲涉毒犯罪典型案例
2025-06-26 17:52:40? ?來源:東南網 責任編輯:張碧芳 我來說兩句 |
東南網長樂6月26日訊(通訊員 蔣嘉爍)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,提升人民群眾識毒、防毒、拒毒意識,震懾違法犯罪分子,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毒犯罪的立場和決心,在2025年“6·26”國際禁毒日之際,長樂法院集中發布3件涉毒犯罪典型案例。 1.明知為毒品仍幫跑腿被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:2024年6月至8月,被告人林某向上家購買含有毒品成分的煙彈,被告人高某幫助林某2次跑腿、1次與林某共同到長樂區某鄉鎮收取煙彈。林某將前述煙彈多次販賣給他人,高某明知煙彈含有毒品成分,仍幫助跑腿且每次從林某處獲得報酬。被告人林某共計販賣12個含有毒品成分的煙彈,非法獲利12000元,被告人高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00元。 裁判結果: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林某、高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,多次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煙彈,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繼續追繳被告人林某犯罪所得人民幣一萬二千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;被告人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幣四百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 法官說法:跑腿業務的普及方便了人民群眾的生活,也給不法分子以新的可乘之機。一些不法分子可依托跑腿業務遠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。跑腿從業人員要明白有的“忙”幫不得,工作中切莫貪圖小利,觸碰法律紅線,成為犯罪幫兇;在寄送包裹時,要保持警惕,嚴格驗視寄遞物品。 2.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: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1日,被告人羅某向上家購買含有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后,與同案未成年人鄭某在長樂轄區內向多人多次販賣。被告人羅某與同案人鄭某共販賣5個含有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,被告人羅某獲利3100元。 裁判結果: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羅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,向多人多次販賣含有丙帕酯或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查扣在案的電子煙彈、煙桿由扣押機關區公安局依法收繳、處置。 法官說法:社會閱歷尚淺、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,容易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在毒品或金錢的誘惑下,成為違法犯罪的“工具人”。未成年人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,任何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行為,都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家庭、學校要強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。未成年人要樹立正確的交友觀,自覺凈化朋友圈,避免沾染不良風氣,筑牢違法犯罪“防火墻”。 3.毒品再犯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:被告人陳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后于2022年10月6日釋放。2024年7月28日晚,被告人陳某在長樂區將一顆含有2-乙氨基-2-苯基環已酮(2-oxo-PCE)、2-乙氨基-2-(2-氟苯基)環己酮(2-FXE)混合毒品成分的電子煙煙彈以人民幣700元的價格販賣給林某,同月31日被告人陳某微信收取毒資人民幣700元,獲利約人民幣500元。 裁判結果: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,向他人販賣毒品牟利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追繳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七百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 法官說法: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定,因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,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,從重處罰。毒品犯罪損害個人健康,破壞家庭和諧,危害社會穩定,為法律所不容。對于毒品再犯,其主觀惡性深、社會危害性大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在此提醒有涉毒前科的人員,深刻反思自己的行為,珍惜來之不易的自由,切勿再次觸碰法律高壓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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