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樂法院:打擊涉毒犯罪典型案例
2024-07-05 17:19:08? ?來源:東南網 責任編輯:黎臻懋 我來說兩句 |
東南網長樂7月3日訊(通訊員 薛友虹 蔣嘉爍)為進一步揭示毒品危害,提升人民群眾識毒、防毒、拒毒意識,警示違法犯罪分子,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毒犯罪的立場和決心,在2024年“6·26”國際禁毒日之際,長樂法院集中發布3起涉毒犯罪電信案例。 容留多人吸毒被判刑 2024年1月3日晚,被告人曹某在長樂區某KTV包廂內容留鄭某甲、鄭某乙、陳某、黃某吸食毒品“奶茶”(含MDMA成分),支付包廂費人民幣4350元。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曹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,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曹某拘役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 法官說法: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場所,場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,也可以是飯店、娛樂場所中的包廂,只要給吸毒者提供相對隱蔽和隔絕的空間,即可構成本罪的“場所”。吸食毒品危害身心健康,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更是害人害己。 以郵寄方式販賣毒品獲刑十一年 2013年2月間,被告人盧某經同案人周某、楊某(均已判決)居間聯系,商定以人民幣12500元的價格向魏某販賣50克冰毒,并約定款到寄貨。2013年3月3日,楊某代魏某向盧某提供的賬戶轉賬人民幣12500元后,盧某通過快遞將藏匿有三袋冰毒的郵件寄給楊某。2013年3月5日,楊某在平潭領取該郵件時被公安民警抓獲,并從該郵件中查獲3包甲基苯丙胺共計48.8克。盧某在逃多年,于2023年9月歸案。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盧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,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8.8克,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;追繳被告人盧某犯罪所得人民幣12500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 法官說法:如今寄送快遞極為方便,一些販毒分子試圖“搭便車”,使用快遞運毒成為一種新型的運輸販賣毒品的方式。我國對毒品犯罪始終堅持從嚴懲處,再隱蔽的犯罪手段,終將被揭露,不要妄圖使用投機取巧的方式掩蓋犯罪。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珍愛生命,遠離毒品。 居間介紹販賣毒品被判刑 2022年12月5日,陳某某欲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,通過被告人董某某聯系了被告人段某某,被告人段某某以總價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販賣2克甲基苯丙胺給陳某某。另,黃某某欲購買甲基苯丙胺用于販賣,被告人董某某遂介紹黃某某向被告人段某某購買毒品,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間,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四次販賣共計7.2克甲基苯丙胺給黃某某,收取黃某某支付的購毒款共計人民幣15500元。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段某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,多次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,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,情節嚴重;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,仍居間介紹毒品交易,其行為亦構成販賣毒品罪。最終,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;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繼續追繳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500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 法官說法:毒品買賣一般較為隱蔽,而居間介紹販賣毒品的行為導致毒品買賣雙方的交易得以實現,加速毒品流通,給個人、家庭和社會造成嚴重危害。不論是否收取居間介紹費用,實施居間介紹販賣毒品行為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故這種“忙”幫不得,切勿以身試法,悔不當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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