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樂警方通報:一男子被罰!
2024-03-12 16:33:54? ?來源:最美長樂 責任編輯:林惠 我來說兩句 |
11日下午,長樂公安官方微信通報了一起案件。 為博取流量,增加網絡知名度,男子李某竟在網絡平臺,編造傳播謠言視頻信息。近日,福州長樂公安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。 經調查,2023年11月,李某在網上刷到其他省份拖到魚雷的視頻,為吸粉引流、博取關注,增加自身抖音賬號知名度,李某對該視頻進行下載保存、去除水印后,發布至自己的抖音賬號里,并編造稱“拖到魚雷了爆炸了”。李某故意編造傳播謠言信息,擾亂網絡公共秩序,其對本人違法事實供認不諱。2024年3月4日,福州市長樂區公安局依法對李某予以行政處罰。 普法課堂 為有效凈化網絡生態環境,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為“打擊整治網絡謠言”專項行動年。在網絡上編造、散布謠言,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。 民事責任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: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: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、輿論監督等行為,影響他人名譽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(一)捏造、歪曲事實; (二)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; 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: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 行政責任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規定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 刑事責任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:侮辱罪、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: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(二)項、第(四)項規定: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 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他人,情節惡劣的; 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 警方提醒,網絡無疆,言論有界。網絡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,侵犯公民合法權益,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整治。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中,每個公民都應當遵紀守法,保持清醒頭腦,共同守護清朗有序網絡空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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